“这两年几乎每周我们都会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告知函,其中很多并不是善意维权。”在近日省法院召开的江苏省产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戴程程说,一旦收到告知函,企业就要启动内部合规调查程序,有时还要聘请外部律所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调查发现,有些专利代理师甚至没有掌握初步证据就随意发函,试图通过‘广撒网’式维权来达到其商业目的。”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大幅增加,日益突出的商业化维权现象也引起司法机关关注。省法院调研发现,以诉讼或诉前调解牟利的批量案件在我省多地散发,一些当事人采取“碰瓷式维权”或“放水养鱼式维权”,购买知识产权后并不实施,而是专门用来打官司,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
一些个人和企业滥用权利,将知识产权异化为攻击他人的工具,其中以抢注商标最为常见。去年省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商业合作期间抢注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和著作权,合作破裂后,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行政(行业协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网络商业诋毁、抢注并囤积商标等方式打击真正权利人。其中,仅围绕抢注的“maskin”商标,源某公司就发起3起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等诉讼,3次以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等投诉,23次向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投诉。世康公司的经营由此陷入困难,为维权支付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后起诉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省法院最终认定源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恶意维权,全额支持世康公司诉请。
另一种常见的商业化维权,是在图库、音视频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方面“打歪主意”。比如,批量购买图片、音视频凯发k8国际首页的版权后并不使用,而是靠提起批量诉讼牟利。“再不整治,我们就要淹没在这些诉讼里了。”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军告诉记者,今年1—4月,法庭受理200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著作权纠纷占比超50%,往年这一比例仅为20%—30%。其中,过半由两家数字技术公司提起,一家公司今年仅在常熟法院就提起36件诉讼,起诉对象大多为未经授权使用某些曲目的直播间。
在法律框架内降低判赔金额,是司法机关规制商业维权的主要手段之一。李军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对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再进行调解,全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过裁判大幅降低赔偿金额,挤压商业化维权的利润空间,比如,未经授权使用一首曲目的赔偿金额已从上千元降至上百元,“仅能覆盖其诉讼成本”。李军发现,一些人觉得这样的诉讼判决“无利可图”,遂利用某些公司倾向于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心理,把牟利重心放在诉前调解上,进入诉讼程序后就“玩失踪”。“法院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忙了一圈下来,开庭时找不到原告,其诉讼费也没交。”
对于商业化维权,还可以通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比如,经营者在发现竞争对手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时,向其发送告知函进行协商是一种常见救济手段,但若未经审慎抉择,且不依据客观事实向他人发送告知函、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失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须承担赔偿责任。
蓝泰公司受央视《我爱发明》栏目组邀请前往录制节目,其在智慧发光斑马线领域的“竞争对手”地洲公司获悉后,分别向蓝泰公司和栏目组发函要求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函告中明确提出,“侵权人正在实施仿冒、制造、销售与我公司经营的智慧发光斑马线系统相同或相似产品的行为”,栏目组收到后取消原定的节目录制计划。一个月后,地洲公司又将同样的函件内容发给蓝泰公司的客户,导致客户取消订单,而地洲公司并不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法院审理认为,地洲公司未尽审慎义务肆意发函,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100余万元。
“一些当事人将知产诉讼作为牟利途径,运作模式高度商业化,这不仅与知产保护的初衷相违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介绍,为规制与遏制著作权批量化恶意维权案件散发的情况,我省法院加强对著作权来源、著作权流转的审查力度,准确认定著作权归属,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回归维权初衷。省法院也会进一步加强调研督导,对商业维权新问题、新现象等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作出司法指引。相较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更靠近市场,更具主动性、直接性、时效性,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去打击违法行为。针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一些专门帮别人抢注商标的专业化代理公司,法院将通过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加大行业监管力度。(顾敏)